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七)特定资格条件:维保单位营业执照中包含制冷设备或暖通设备或机电设备的维修或维护相关经营范围,拥有机电工程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八)被各级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提供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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