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40号制冷设备出售(二次挂牌) |
项目名称: | 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40号制冷设备出售(二次挂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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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GR2024SX2000004 | 挂牌价格(万元): | 6.56 |
价格说明: | —— | ||
首次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8-20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9-02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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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概况 | 该设备于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40号院冷库内,包含:制冷设备(组件一)、制冷设备(组件二)、螺丝小件、阀门、钢材,资产处置以现状为准。 | |||||||||||||||||||||||||||||||||||||||||||||||||||||||||||||||||||||||||||||
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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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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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6.56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保证按期足额缴。 3、搬迁实施时,先做好施工现场和生产现场的隔离防护,搬迁时注意不要损坏生产车间内的地面和墙面,必要时要做好相应的防护。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保证按期足额缴。 3、搬迁实施时,先做好施工现场和生产现场的隔离防护,搬迁时注意不要损坏生产车间内的地面和墙面,必要时要做好相应的防护。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彩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彩印件、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身份证原件或加按手印的彩印件。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保证金详细 | 交纳金额(万元) | 0.5 | |||
保证金说明 | 意向购买方需在公示期满前一天17:00前缴纳竞保证金5000元(打入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竞价成功后,竞价保证金转化为购买金额的一部分,其余报名者退还保证金;竞价成功后,从成交确认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同出售方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签订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签订《买卖合同》上传至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若购买方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缴纳剩余款项,出售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相应的赔偿。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9-01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保证事项 | 注: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处置方法的,按照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 ||||
处置办法 | 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意向受让方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本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参与交易、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报名承诺的货币资金。 第二条 信息披露公告应当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缴纳的时间、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交纳保证金是本中心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的必要条件。本中心依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和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管理、结算和处置。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将保证金缴纳至保证金专用账户。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请务必使用您注册账号时绑定的银行卡支付保证金,否则无法成功支付。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经本中心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交纳的保证金可以依据公告要求或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第六条 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且未出现第七条情形的,已缴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有息返还。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经本中心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且逾期时间超过三个工作日的; (二)交易合同生效后,最终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第八条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本中心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九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和本中心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要求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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