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砀山冷链集配中心项目一期(EPC)工程项目经理部(生石灰)询价公告
询价编号:ZT1102-XJ-2024-442
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砀山冷链集配中心项目一期(EPC)工程项目经理部因施工需要,拟采购一批工程物资(清单如下表),本次询价只接受在中国铁建采购平台—铁建云采(https://www.crccep.com/)注册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在线报价,请有意向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按以下要求于2024年09月29日下午18点00分之前将报价文件签字盖章扫描件(所有报价文件资料须扫描成一份PDF文件)上传至铁建云采平台并进行报价维护操作。
一、物资需求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标准 | 计量单位 | 需求量 | 到货地点 | 需求日期 | 备注 |
1 | 生石灰 | 三级(Cao+Mgo≥65%) | JTG/T F20-2015 | 吨 | 4569 | 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陇海路与梨花二路交叉口东侧 | 根据项目要求 | |
合计 | 4569 |
二、项目简介:
1.项目位于砀山县经济开发区,该项目规划建总建筑面积约 68690 平方米。包括 1#分拣仓储中心约 7820 平方米、2#分拣仓储中心约 12300 平方米、3#冷藏冷冻中心约17674 平方米、4#复合式冷库中心约 17674 平方米、综合办公楼约 12010 平方米、设备用房约 1212 平方米、机动停车位及非机动车停车位,制冷设备及相关配套,仓库叉车、托盘、堆垛机、货架等设备,项目配套建设园区给排水、供配电、消防、绿化等相关配套设施工程。本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规模和进度由项目实施主体确认为准。计划工期:510 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 60 日历天;施工工期 450 日历天)。
三、有关要求
1.投标单位资格条件:
1.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询价物资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报价。
1.2财务能力:投标人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1.3质量保证能力:出具满足询价公告技术要求的近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1.4供货业绩:具有近一年与本次询价物资相同类型的物资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2.报价资料要求: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报价函、营业执照、投标物质量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如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有)、投标单位资质证书、相关业绩及我方需要的其他资料。
3.项目所用生石灰采用固定价结算,物资报价为货物的到站总价,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出厂前的)、包装费、搬运费、储存费、装卸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费,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导致相应税率变化,则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不变,税率、税额及合同含税总额按调整后的国家政策执行;如遇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跌时,双方根据甲方揭榜制制度原则对不含税单价进行下调,税金随之调整。
4.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
5.货物验收方式:
(1)数量验收:按实际过磅重量交货计重;
(2)以过磅计重交货的需在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过磅验收,实际验收数量以双方磅单最小值为准;
(3)双方对磅秤准确性有争议时,可在第三方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送货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双方磅单最小值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货款结算支付方式:
6.1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中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原则上应与乙方所开具发票上载明的银行账户一致),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的第四个月月底支付供货第一次对账结算货款的70%货款,第七个月月底支付供货第二次对账结算货款的70%货款,如此滚动支付。剩余货款暂时扣留作为质量保证金,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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