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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 2022-08-31



东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东财执法〔2022〕8号


投诉人:南通宝凌酒店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星火村一组

被投诉人一:东阳市教育局

地 址: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东阳市行政中心

被投诉人二: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2号106室

投诉人南通宝凌酒店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对东阳市教育局2022年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浙建航招(东2022002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8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8月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南通宝凌酒店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64页评审得分设置的分值与评审因素不对应;评分标准缺少量化。要求样品作为废标项,违法,应该取消。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47页4.1项样品:▲4.1必须按规定携带投标样品:序号141八人餐桌一张(规格:2000×1400×760mm);未按规定提供样品的按无效标处理;序号57大单星水池一台(规格:1000*700*800mm)(包括配优质不锈钢落水器及拦渣片,配不锈钢可调节脚)。2.招标文件第64页样品评审的规定:

4

投标样品

根据投标人所提供样品的材质、厚度尺寸、外观、制作工艺、实用性等进行综合评分(其中材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按无效标处理)。

12

法律依据:1.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2.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55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 条的规定: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质疑回复:1.提供这两样品能体现厂家制作工艺水平;2.现市场推出一款不锈钢试剂药水,能快速鉴别材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其他货物产制品中达不到桌子总价高。投标样品量化指标评审更正为:根据投标人所提供样品:厚度尺寸1-3分、外观1-3分、制作工艺1-3分、实用性等进行综合评分 1-3分。投诉理由:1.此次招标为电子标,根本不适合提供样品,提供样品为特定的供应商串标提供了便利。投诉的关键点是样品到底是否属于87号令22 条第一款的除外条款?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表述详细扼要,技术特点清晰,要求清楚,根据参数任何生产厂家均可按照此要求制作生产出合格产品。用材要求明确,规格尺寸明确,材质、厚度尺寸属于书面能描述清楚;外观、制作工艺、实用性等属于自由裁量,没有确定的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能通过书面描述清楚,满足采购需求,更加不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条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应该取消。2.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此招标文件严重违法,提供样品,目的拉开分差,为特定的供应商谋取高价中标,套取国家大量财政资金的行为,应该依法严惩。本次采购清单中八人餐桌2000*1400*760共66张*1300元/台;大单星水池1000*700*800共14台*1000元/台;严格按照用材要求,需求清单中这2样样品的所有数量的金额不超过 10万元(包含 30%以上利润),可这2项样品的分值高达12分,本次项目 1765000元,价格分40分,1分价值44125元,12分价值高达52.95万元,存在价差43万元,严重背离。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严重不对应。为特定的供应商谋取高价中标,严重量化背离。光样品分一项,评委自由裁量,左右了国家50多万的财政资金流失,违法。3.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并没有对样品如何评审做出规范量化,评委打分的依据缺失。根据投标人所提供样品的材质、厚度尺寸、外观、制作工艺、实用性等进行综合评分(其中材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按无效标处理);材质、厚度尺寸是书面能描述清楚的,式样是按学校要求制作的,不属于提供样品的除外条款。更正后的评审标准还是缺少量化。评委如何认定样品的外观、制作工艺、实用性?如何根据从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打分?招标文件对样品性能有什么规定?评委统一的评审标准是什么?打分的依据是什么?在招标文件的哪一页哪一条体现?自由裁量吗?明显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应该修改量化。4.评委不是质检所,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评委根本无权利对样品质量进行检测或认定,产品质量的唯一合法检测机构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而不是评委。评委对样品质量的评审缺少法律依据,提供样品明显为特定供应商拉高价中标,套取国家大额资金。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应该取消此次样品。5.投标人不提供样品则视其投标无效、材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按无效标处理,样品提供不全或样品中出现投标单位名称或外观尺寸不符合要求或技术参数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则样品分为0分;这明显变相设置投标门槛,设置资格条件,严重违法,应该取消。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应该取消此次样品。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64页评分标准“企业实力”的评审与产品质量无关;评定打分项缺少量化。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64页评分标准“企业实力”的规定:

10

企业实力

根据投标人引入自动化生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数控自动多边折弯机、数控板料机、压力机、机器人、送料机等),投入设备及先3分进性等情况,的情打分。(提供发票复印件、设备现场实景图片及企业目录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3

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根据财政部 87 号令第55 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质疑回复:生产设备是企业生产能力的一种体现,代表着企业的技术水平;同时,具有自动化生产设备的供应商更能满足采购人工期要求,供应商按期排产交货的可能性更大,故这也是履约能力的一种体现。本条款只是作为技术评审上的加分点,不是资格要求,不存在歧视和排斥那些规模小的投标人情形。投诉理由:1.根据投标人引入自动化生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数控自动多边折弯机、数控板料机、压力机、机器人、送料机等),投入设备及先进性等情况,酌情打分。(提供发票复印件、设备现场实景图片及企业目录本等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引入自动化生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数控自动多边折弯机、数控板料机、压力机、机器人、送料机等),投入设备及先进性等情况与本次采购产品的质量无关,拥有上述设备的投标人并不能证明其比不具备上述生产设备的投标人的质量好,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必然关系。并不是所有的供应商生产的产品都需要购买此类设备,对于多数非生产、销售的投标企业而言无现实意义和必要,构成差别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更与产品质量无关;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更与产品的质量无关,应该取消。2.根据投标人引入自动化生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数控自动多边折弯机、数控板料机、压力机、机器人、送料机等),投入设备及先进性等情况,酌情打分。评委如何酌情打分?评审打分的依据是什么?在招标文件的哪一页哪一条体现?自由裁量吗?明显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应该修改量化。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64页评分标淮“施工方案” 第3项的评审与产品质量无关。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64页评分标淮“施工方案”第3项的规定:

6

施工方案

3.技术支持方案及施工方案(包括场地、水电线路改造图等)2分

7

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回复: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项目货物及配套货物的设计、制造以及安装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线路改造等内容。投诉理由:场地、水电线路改造图与本次采购产品的质量无关,质疑回复的内容:场地、水电线路改造图与产品质量有何关系?与履约又有何关?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更与产品质量无关;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更与产品的质量无关,应该取消。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64页评分标准“维修资格证书”的排斥小微企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64页评分标准“维修资格证书”的规定:

8

维修资格证书

投标人本单位中具有电工或焊工或安装维修资格证书的人员,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高得3分。(须提供在职员工社保证明材料)

3

法律依据:1.财政部87号令第17条的规定: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回复:维修资格证书既能证明厂家安装及售后服务能力,也能体现维修人员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的权利。第72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现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与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投诉理由:投标人此项要拿全分,至少需要6名有社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属于从业人员的规模条件,排斥和歧视小微企业,违法。质疑回复的法律依据与此质疑有何关系?6名人员明显属于从业人员的规模条件,严重违法。投标人只需为完成此项目具备足够的履行能力就行,与社保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投标人有部分人员没有社保,难道就不可以参与此项目吗?并不是所有的供应商都需要拥有社保,对于多数非生产、销售的个体投标企业而言无现实意义和必要,构成差别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取消本次投标的不合理条款;2.废除中标人的中标资格,重新招标。

被投诉人一东阳市教育局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1.我单位考虑到学校项目的特殊性,涉及师生人身、食品等安全,须谨慎对待。同时,考虑“八人餐桌、大单星水池”设备在日常中使用广泛,且在本次采购清单中数量较多,故选择该两种设备为样品。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依样品采购的要求,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但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主观判断”,就是需要通过感官认知对客体进行事实判断。本项目采购的设备基本为订制产品,需要供应商根据需求进行生产,属于厂制品,根据我们历年来厨房设备的采购经验,虽然我们在招标文件中描述非常详细,但不同供应商的理解不一样,产品的制作工艺、使用的材质都差异很大,为此,只能通过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才能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生产厂家的制作工艺水平、产品的外观形象、使用的材料品质等等,都需要通过样品评标专家才能作出客观评判结论,我们在招标文件中也已明确规定了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以及对样品详细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本次要求提供的样品为厂制品,厂家根据业主要求自制的设备与市场上销售的成品,市场监管上还是存有很大差异的,因此要求提供样品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事实依据2:招标文件第64页样品评审的规定:

4

投标样品

根据投标人所提供样品的材质、厚度尺寸、外观、制作工艺、实用性等进行综合评分(其中材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按无效标处理)。

12

质疑答复内容:本评分标准中,投标样品量化指标评审。更正为:

4

投标样品

根据投标人所提供样品:1、厚度尺寸(1-3分)。

2、外观(1-3分)。3、制作工艺(1-3分)。4、实用性等进行综合评分(1-3分)。

12

针对投诉事项2: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项目评审因素中设定的内容(包括供应商综合实力、针对本项目生产、安装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手段和保证措施、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等是否齐全、供应商售后服务承诺与保证措施等)均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符合第五十五条规定。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生产设备是企业生产能力的一种体现,代表着企业的技术水平;同时,具有自动化生产设备的供应商更能满足采购人工期要求,供应商按期排产交货的可能性更大。故这也是履约能力的一种体现,且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针对投诉事项3:本项目中采购的产品设备需同时包括安装、调试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内容,这一评分项评比的是投标人对本项目的技术、售后服务应急处置等综合实力。标书中已说明,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总价已包括项目货物及配套货物的设计、制造、检验包装、运输、保险、税费以及安装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线路改造、辅料(电线、电缆等)、质保期服务等。故技术支持方案及施工方案(包括场地、水电线路改造图等)与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工程进度、使用、质保期服务等息息相关。故不存在违反《政采法实施条例》。针对投诉事项4:1、本采购项目涉及10个学校,201个品类,计5600件左右产品。供货时间集中,安装、售后和维保点分散在东阳的各个乡镇,学校间相距较远,安装、售后和维保的难度大。根据本工程的特点,设定此项人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范围。本次招标是公建项目,货物内容中有燃气设备,电磁设备,制冷设备等,在设备安装过程中,电工证、燃气安装维修资格证书、焊工证是厨房设备工程商最基本的上岗证。判断一个公司是否具有安装、服务、售后能力的标准之一就是专业的人员配备,只有专业的人员配备、安装、服务、售后服务应急处置能力才能更好现实。2、判断一个公司有没有服务能力的标准之一是足够的人员配备,没有人员配备谈技术、售后服务应急处置能力肯定是不现实的,并不存在对小微企业歧视。3、公司在编的正式员工和外聘的员工服务能力是有差别的,公司员工可以随时随地服从工作安排,时效性更强。判断是否公司正式员工的依据就是用工合同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的权利。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该项目标准符合第三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

被投诉人二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与东阳市教育局一致。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DYCG2022-A049),2022年6月27日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7月7日南通宝凌酒店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7月12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答复,7月14日发布采购文件更正。7月29日再次发布更正公告。2022年8月3日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开评标,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南通宝凌酒店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未参与投标),2022年8月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惠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主张“评审得分设置的分值与评审因素不对应;评分标准缺少量化”。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7月13日发布更正公告,将标文件第64页,投标样品:根据投标人所提供样品的材质、厚度尺寸、外观、制作工艺、实用性等进行综合评分(其中材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按无效标处理)更正为:根据投标人所提供样品:厚度尺寸(1-3分)、外观(1-3分)、制作工艺(1-3分)、实用性等进行综合评分(1-3分)。上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结合本项目评审条款设置情况、专家评审打分情况,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本机关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上述条款评审中存在不公正情况,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人主张“取消要求样品作为废标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厨房设备样品,并明确规定了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用样品变相设置门槛,设置资格条件”,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投诉人主张“‘企业实力’评审条款与产品质量无关”,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东阳市教育局和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投诉事项答辩材料中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人主张“评分打分缺少量化”实质上是指“企业实力评审条款是否属于‘评分标准未量化’”。评审条款“企业实力”:根据投标人引入自动化生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数控自动多边折弯机、数控板料机、压力机、机器人、送料机等),投入设备及先进性等情况(提供发票复印件、设备现场实景图片及企业目录本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分。上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评分标准未量化”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评审条款设置情况、专家评审打分情况,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本机关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上述条款评审中存在不公正情况,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投诉人主张“‘施工方案’评审与产品质量无关”,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东阳市教育局和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投诉事项答辩材料中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结合本项目评审条款设置情况、专家评审打分情况,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五、关于投诉事项4。本单位具有电工或焊工或安装维修资格证书的人员,与项目质量相关、合同履行相关,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评审内容并未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没有涉及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主张“评分标准‘维修资格证书’排斥小微企业”,从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来看,本次参与投标的5家供应商有4家在该项评分中都为满分,未发现该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六、南通宝凌酒店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未参与东阳市教育局2022年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投标,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布后,采购组织机构未收到投标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未损害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的合法利益。

本机关认为:

综上,投诉人关于东阳市教育局2022年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浙建航招(东2022002号))招标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阳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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