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合肥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以东、繁华大道以南智能科技园五期3号厂房) | 法定代表人 | 元昌宏 |
成立日期 | 2003-04-17 | 注册资本 | 3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300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748918858T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军用空调、工业空调、特种空调及其零配件研究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及服务;户外节能机房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与服务;中央空调及其末端设备研究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安徽渠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1.10 | ||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 8.9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691.58 | 197.13 | 220.3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533.21 | 4244.88 | 3288.34 | |
审计机构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11月30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北交所相关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88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范志超 | 成立日期 | 1993-12-29 | |
注册资本 | 39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70505480XN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9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9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80343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2-11-3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决议文件名称 |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二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合肥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8.9%股权 |
转让底价 | 332.62504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99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2、(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则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4、本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并认可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自愿接受标的企业之现状并自愿承担相关交易风险,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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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99.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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